张谷

教授

教研领域

民法总则、合同法、公司法、商法总论

简介

张谷教授1990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,1993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,200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。2004年曾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进修访问,2004至2005年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研究。

目前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。

著作与成果:

提起诉讼致诉讼时效中断析,《法学》,1991年11期;

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,《上海法学研究》,1991年6期;

法人人格权受侵害可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,《政治与法律》,1992年6期;

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,《法学》,1993年4期;论中国民法的民族性,《法学家》,1995年3期;

1995年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,《法学家》,1996年1期;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1996年4期转载;胶卷遗失案评论,法律出版社,《北大法律评论》第1卷第2辑,1999年;

合同法:合同和合同书,《北京科技大学学报》,1999年4期;

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2000年4期转载;

质疑新人文主义——评徐国栋《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: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》,《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1年;又载于《民商法论丛》第二十一卷;论提存,《清华法学》2002年2期;

论债务免除的性质,《法律科学》,2003年2期;

Re-examin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Contract—Focusing on Article 85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, JOURNAL OF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,volume 5,number 2,2001—2002;

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,《中外法学》,2003年1期;又载于《中国民法学精粹》2004年卷,高等教育出版社;

商法,这只寄居蟹——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,《清华法治论衡》第6辑;该文的删改稿又刊载于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《东方法学》创刊号(2006年1期);

论约定保证期间,《中国法学》2006年4期;

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及意义,《人民法院报》2003年;

借款合同:诺成契约还是要物契约?,载于《民商法理论与实践》(赵中孚教授从教五十五周年祝贺文集),中国法制出版社,2006年1月;

烟灰缸伤人案与现代株连,南方报业集团主办《时尚》2006年4月号;

肖广生诉石广中心损害赔偿案评析,《人大法律评论》2005年;

芮沐的民法学术思想,《检察日报》,2007年9月14日;

情系两岸的民商法泰斗:谢怀栻,《中国审判》,2008年第2期;

作为自己责任的与有过失,《中德私法研究》,2008年总第4卷;

中国民法的四个面相,《上海法治报》,2008年10月29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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